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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营改增后对银行固定资产税收有什么影响?

  今年营改增成为热点头条,大家都在关注着,特别是各个行业的企业,那么银行营改增后对银行固定资产税收有没有什么影响呢?接下来请看下文介绍!

  固定资产:固定资产原本就适用于增值税征收,原增值税法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进项抵扣。新规实施后,进项抵扣范围扩大,整体税负将减轻。

  36号文规定,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,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%,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%。

  取得不动产,包括以直接购买、接受捐赠、接受投资入股、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,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。

 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,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。

  对于金融服务企业而言,2016年5月1日后新取得的不动产,包括直接购买、接受捐赠、接受投资入股、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,都可以分两年按比例进行进项抵扣,减少增值税税负。

  具体计算依据如下:

  (1)新增不动产包括了列示在“固定资产”下的房屋及建筑物、在建工程以及列示在“其他资产”下的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和土地;

  (2)由于16年新增不动产数据暂不可得,我们按照加权平均法对其进行预测,每年平均新增不动产是取近三年新增不动产的算术平均值,以此作为16年预计新增不动产额;从而第一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视为16年预计可抵扣额,第二年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年部分可抵扣额;

  (3)进项税额抵扣使用的税率是房地产行业适用税率11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