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用卡恶意透支,得小便宜吃大亏
信用卡恶意透支得小便宜吃大亏
近几年时兴办理透支卡,在一定时候还真能给客户救急,可要是透支万元以上,而且拒绝还款,那就属于诈骗了。恶意透支不仅丧失信用,可能还会造成更大的麻烦。
被告人陆某在2009年11月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分行申请办理一张牡丹贷记卡,信用额度为40000元。2012年4月14日累计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11900元,可陆某一直到2012年5月27日银行催款三次,他都无力偿。在陆某的供词中这样说。
“卡里一直透支了2万多元,都是还车贷扣的,银行打过电话给我,也寄过催收函给我,银行工作人员还到我埠子老家找我的。后来我嫌银行烦就把电话号码给换了,我想反正银行也不会处理我就不理会银行,我以为欠银行的钱能赖掉的,也就没想还钱了。”
可陆某殊不知此时的他已经触犯了法律。
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蔡慧:我们经审查认为陆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,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,他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,事实比较清楚,证据也确实比较充分,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随后宿城区检察院将陆某的案子一交给法院,2012年11月5日法院也对陆某进行了处罚。
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蔡慧:法院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期执行一年,并且处罚金两万元。
刑法第196条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做了专门规定,信用卡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: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(四)恶意透支的。其中恶意透支行用卡占的比例比较大。
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蔡慧:其中发案率比较高的是恶意透支型,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,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归还的行为,根据司法解释,超过规定的限额是指超过人民币一万元。
据了解,随着信用卡受众越来越多,信用卡诈骗罪也越来越多,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,仅2011年和2012年就同比上涨了百分之六十,犯罪对象多数为稳定收入的工作人员。
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蔡慧:我们在办案中发现,犯罪嫌疑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,部分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,认为自己欠银行钱仅仅是一种民事纠纷而已,拖一拖欠一欠没有关系,根本不知道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。
检查机关提醒,市民在申请办卡的过程中就要仔细阅读银行卡的章程,了解自己义务和责任。同时呢,一些发卡机关和刷卡单位也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。
部分银行欠缺风险意识,为片面追求业绩,降低信用卡的办理门槛,且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管,导致信用卡恶意透支频发,部分的商家为了片面的效益,利用poss机为持卡人套现提供条件导致他们,为他们犯罪提供了条件。
对此,检察院已经准备对银行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,督促他们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并适时提出检察建议,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等工作。